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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行業相關法律框架明晰 暫行辦法或2月1日起實施
2016/1/7 8:57:4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2015年12月31日,民航局就其制定的《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辦法》),公開法征求意見。并計2015年12月31日,民航局就其制定的《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開展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稱《辦法》),公開法征求意見。并計劃于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業內分析人士認為,隨著無人機行業相關法律框架的明晰,行業也有望迎來健康、良性的快續發展。
不過,《暫行辦法》關于“使用無人機經營活動,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以及“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的無人機,該無人機應當在中國登記、取得適航證”等前置條款,在行業內產生較大爭議。
全球鷹(深圳)無人機公司總裁余景兵認為,該辦法操作性不強,農民用無人機打農藥都要辦證且報批,難以理解。
目前,余景兵等上百家無人機企業,正聯名建議民航局取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前置審批。
前置審批條件不利操作
2003年頒布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規定,企業取得經營許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冊登記。《辦法》延用了這一規定。
根據《辦法》,使用無人機經營活動,需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的無人機,該無人機應當在中國登記、取得適航證。
另外,使用無人機人員,需要有與所使用無人機(7KG以下及植保無人機除外)相適應的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在無人機上設置無線電設備的,應取得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或相應許可。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通用航空產業研究中心主任高遠洋認為,出臺無人機管理辦法有很大的積極意義,因為畢竟有了管理政策。
但是他也指出,要考慮無人機的特殊特點,不能完全按通用航空管理辦法來操作。
據悉,目前企業的異議,主要集中在辦經營許可證方面。《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規定主要針對企業。而現實的情況是,很多無人機屬個人所有,比如做農業植保的農業合作社及農民,如按《辦法》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冊登記,操作上有很大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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