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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跨境電商綜試區海關監管方案解讀
2015/10/22 8:33:2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10月20日,杭州海關公布了經海關總署批復同意的《中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監管方案》。從具體內容來看,這個方案是操作性非常強的。我們知道,在去年7月底,10月20日,杭州海關公布了經海關總署批復同意的《中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監管方案》。從具體內容來看,這個方案是操作性非常強的。
我們知道,在去年7月底,海關總署發布了56號文《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在56號文中,監管模式是“清單核放、匯總申報”,進口和出口未作區分表述,且并沒有特別強調B2B跨境電商和B2C跨境電商。在杭州的這份監管方案中,雖然總體上是以56號文為基礎,但卻根據實際監管流程,做了相應的調整和細化。我們從三個方面來解讀下:
第一,監管模式的變化
在56號文中,監管模式是“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然而,實際操作中,“清單核放”確實是創新,但“匯總申報”顯得多余。原文規定如下:
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結關的《貨物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經營單位、同一運輸方式、同一啟運國/運抵國、同一進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法定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并,按照進、出境分別匯總形成《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在進口方面,商品最終是以“物品”放行的,因而只需要《物品清單》就能通關,也即“清單核放”就行。反倒是出口方面,電商企業向海關遞交了《貨物清單》后,還得按照上述流程進行匯總申報,明顯增加了出口企業的工作量。在當前出口形勢如此嚴峻的情況下,這無疑不利于出口跨境電商企業。因此,在杭州的《方案》中,監管模式改為“清單核放、集中納稅、代扣代繳”。具體如下:
以電商企業對個人模式出口的貨物,電商企業應向海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辦理出口貨物通關手續,海關不再將《貨物清單》匯總成《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備案清單》,《貨物清單》數據在放行結關后納入統一的海關數據歸口管理。
可見,“匯總申報”是取消了。此外,在出口跨境電商的品目簡化申報方面,杭州《方案》也有重大突破,具體如下:
對不涉及出口征稅、出口退稅、許可證件管理且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以內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電商企業可以按照《進出口稅則》4位品目進行申報;對超過5,000元以及涉及出口征稅、出口退稅、許可證件管理的電子商務出口貨物,按現行通關管理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出口B2C電商中大部分訂單金額都在5000元以內,且很少涉及出口征稅、退稅及許可證管理。因此,該規定讓企業免去10位海關商品編碼歸類的麻煩,有助于減輕出口跨境電商企業的“陽光化”成本。
監管模式中增加了“集中納稅、代扣代繳”,這主要針對進口跨境電商,免去個人納稅的麻煩,也方便電商企業按月集中納稅,而不用逐票納稅。
第二,進口與出口的區分表述
在56號文中,進口和出口是按照同一套監管體系對待的。實際上,出口跨境電商和進口跨境電商在參與主體、通關流程等方面還是存在很大不同的。在杭州《方案》中,對進口和出口進行了區分表述,主要表現在通過作業流程上。其中,最為顯著的是三單信息的推送。
根據56號文,不管是進口還是出口,三單信息都必須由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分別推送。具體規定如下:
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
然而,在出口跨境電商中,終端支付是由國外的企業完成的,例如Paypal。顯然,要求這些國外支付企業向中國海關推送支付信息是不現實的。因此,在杭州《方案》中,出口方面的支付信息由電商企業來推送。具體如下:
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出口貨物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訂單信息應包括訂單號、運單號、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信息,支付信息應包括支付金額等信息,物流信息應包括運單號、承運貨物的訂單號、運抵國等。
對于進口跨境電商,支付企業是中國企業,那么三單信息就嚴格由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分別推送。具體規定如下:
電商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在電子商務進口貨物、物品申報前,分別向海關提交訂單、支付、物流等信息。訂單信息應包括訂單號、運單號、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支付信息應包括支付類型、支付人、支付金額等,物流信息應包括運單號、承運物品的訂單號、收件人、啟運國等。
顯然,杭州《方案》對進口、出口的區分表述更有助于方案的落地操作。
第三,B2B與B2C的全覆蓋
海關總署的56號文雖然未明確指出B2C或B2B,但總體上是基于跨境電商B2C出發的,其中的“貨物”針對出口跨境電商B2C,“物品”針對進口跨境電商B2C。
在跨境電商發展至今,傳統的基于信息平臺的B2B模式也逐漸攘括進來。雖然這個B2B不算是嚴格的電商閉環交易,但當前國家監管部門也將其稱為跨境電商B2B。例如,通過阿里巴巴、環球市場等網站進行的國際貿易交易,稱為出口B2B跨境電商。
基于這樣的情況,杭州《方案》明確了B2B和B2C兩種跨境電商方式。針對B2B,其監管方式與傳統的一般貿易進出口沒有很大差異,只不過會在報關單上增添“電子商務”字段,以作區分,便于海關數據統計。針對B2C,杭州《方案》根據是否保稅又做了進一步細分:
B2C模式電子商務進口物品,一線進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申報、查驗和放行手續按現有規定辦理,二線出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按照本監管方案規定的進口通關作業流程辦理申報、查驗、征稅和放行手續。
B2C模式電子商務出口貨物,二線進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申報、查驗、征稅和放行手續按現有規定辦理,一線出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按照本監管方案規定的出口通關作業流程辦理申報、查驗和放行手續。
顯然,保稅下的“B2C模式電子商務進口物品”就是我們現行的進口跨境電商網購保稅模式,保稅下的“B2C模式電子商務出口貨物”就是我們現行的出口跨境電商特殊區域出口模式。需要注意的是,前者發展的如火如荼,以至于海關總署在去年和今年都分別下發了緊急文件進行“規范”;后者則還在摸索階段,并沒有實現此前某些城市試點方案中提出的“入區退稅”等目標。
小結
綜合以上三點可以看出,杭州海關的《中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監管方案》是一個經過實踐探索的方案,操作性強,不僅細化了56號文,而且對56號文中的一些監管流程做出了調整。杭州的這個文件是經過海關總署批復同意的,未來很有可能在其他試點區域推廣。或許,這就是杭州作為綜試區的優勢所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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