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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大魷魚、韭菜)核查處置情況
2021/8/26 18:37:14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網站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2號)。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網站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2號)。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2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對38批次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21〕764號),共涉及我區2家經營企業的2個批次產品。現將以上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寧夏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六盤山路分公司經營的大魷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1年3月26日,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對寧夏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六盤山路分公司銷售的大魷魚(生產日期:2020年10月21日)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鳳區分局執法人員于2021年4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告知其抽檢不合格等相關事宜,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當事人2020年10月21日從寧夏東進商貿有限公司購進15kg大魷魚,購進價格為41元/kg,共615元。該批次大魷魚于2021年3月26日經抽樣檢驗,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后申請復檢,復檢結果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大魷魚已于2021年3月27日售完,涉案貨值金額為1494元,違法所得610.14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中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進貨量較少、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改正的;(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鳳區分局對寧夏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六盤山路分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10.14元;2.罰款5000元,罰沒款共計5610.14元。
(三)整改情況
企業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停止采購售賣大魷魚產品,立即進行整改。二是加強進貨管理,責任到人,嚴格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及時查驗所購產品檢測報告。銀川市市場監管局金鳳區分局監管人員已對寧夏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銀川六盤山路分公司進行復查,經營者已完成整改。
二、永寧縣楊和鎮上海百聯超市經營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1年3月24日,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對永寧縣楊和鎮上海百聯超市銷售的韭菜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毒死蜱項目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該批次不合格韭菜是從永寧縣望遠鎮四季鮮綜合批發市場的一個臨時蔬菜攤點購進的,無法聯系到供貨商。超市現場可以提供四季鮮農產品綜合批發市場允許韭菜進入市場時出具的快速檢測合格報告和進貨票據。當事人銷售該批次不合格韭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之規定,構成經營不合格韭菜的行為。永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給予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永市監不處字〔2021〕3號)。
(三)企業整改情況
企業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履行好進貨檢驗、索證索票等各項制度,徹底消除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隱患,確保食品安全。經永寧縣市場監管局楊和市場監管所復查,經營者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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