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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嬰兒配方產品營養成分組合和營養標簽規定生效
2015/12/15 8:33:5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特區政府就規管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成分組合和營養標簽訂立的新規定,今日(13日)起實施。新修訂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據香港特區政府網站消息,特區政府就規管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成分組合和營養標簽訂立的新規定,今日(13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簽)規例》(《修訂規例》)規定所有嬰兒配方產品必須符合營養成分組合規定,而所有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必須加上營養標簽,以保障食用該等產品的嬰幼兒的健康,并協助家長作出有依據的食物選擇,以及鼓勵食物制造商提供符合營養準則的嬰幼兒配方產品和食品。
香港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發言人說:“《修訂規例》去年6月刊憲,并於同年10月在立法會完成審議。為讓業界有足夠時間準備,特區政府為嬰兒配方產品設立18個月的寬限期!缎抻喴幚分杏嘘P嬰兒配方的規定今日起實施。而針對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簽規定,則會于兩年寬限期屆滿后,即2016年6月13日起實施。”
《修訂規例》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強制規定嬰兒配方產品必須含有能量及33種營養素(“1+33”),而其能量值及各有關營養素含量必須符合《修訂規例》指定的水平范圍,某些營養素亦須符合比例規定;同時在營養標簽方面,強制規定嬰兒配方產品的標簽須標示其能量值及29種營養素(“1+29”)的含量。
除33種營養素外,《修訂規例》規定如嬰兒配方產品有添加;撬岷投剂┧幔―HA),則必須分別在最高含量及比例方面符合相關規定。鑒于過量攝取氟化物可增加氟斑牙風險,《修訂規例》亦要求氟化物含量超出訂明上限的嬰兒配方產品,須標示一項有關氟斑牙的陳述。
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則獲豁免遵從營養成分組合及營養標簽規定,但該等產品必須按《修訂規例》加上特定標簽。此外,《修訂規例》亦仿效現時的營養資料標簽制度,豁免包裝細小(即包裝在總表面面積小於250平方厘米的容器內)的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標簽規定。
該發言人說:“《修訂規例》實施后,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發言人指出,中心已為業界和其他相關持份者舉行一系列技術會議,為實施《修訂規例》作好準備。中心亦已編制技術指引供業界參考,指引內容涵蓋相關技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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