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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管理辦法意見征集即將截止:專車性質成焦點
2015/11/9 8:33:5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由交通部起草并于10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將于明日截止意見反饋。昨天,交通部召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21位交通由交通部起草并于10月10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將于明日截止意見反饋。
昨天,交通部召集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的21位交通規劃、金融、法律、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專家,就“專車”的新業態、發展現狀、營運資質規范以及地方試點和中央立法的關系等方面展開交流討論。
焦點1
“專車”是否屬運輸服務?
“專車”是運輸服務還是電信類服務?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經濟所副總工程師何霞認為,“專車”平臺公司屬于經營性的信息服務公司,但同時也是運輸服務提供者。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認為,不該把“優步”這樣的公司定為出租汽車公司,而應定義為新型的交通運輸網絡公司。傅蔚岡認為,這些公司提供了一個接入平臺,出租車運營企業把車輛和服務接入平臺。
也有專家認為“專車”屬于運輸服務。暨南大學行政法學專業教授劉文靜表示,“專車”與傳統出租汽車相比,只是叫車方式不同,“不管是通過互聯網、電話還是招手打車,最終提供的都是運輸服務!
深圳大學運輸經濟專業教授韓彪則強調,乘車形式、交易方式的變化不能改變出租服務的本質。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也表示,“滴滴”今年上半年在一起商標侵權訴訟中,在向法庭提供的證詞里明確表示其服務屬于運輸類服務,法院也據此作了審判。
焦點2
《辦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
在征求意見期間,一些高校研究機構提出,交通部出臺的規章應該是建議性質而非強制性質。那么,交通部出臺《管理辦法》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客運管理處處長蘇奎表示,正是因為現在的專車發展遇到了問題,乘客與司機、司機與平臺以及新老業態之間存在矛盾,在地方上已經開始激化,影響了社會穩定,所以迫切需要相關管理辦法出臺,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和管理。
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教授張柱庭認為,“專車”需要規范發展,目前《暫行辦法》也是有法可依的!皣鴦赵旱412號令在前面描述發布詞的時候就寫清楚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4條第二款的規定保留設定行政許可!虼宋募械娜齻許可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教授王靜也表示:“412號令就是交通運輸部去年關于出租車管理體制的上位法依據,從合法性來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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