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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新政:提取過兩次公積金的禁止再提(全文)
2014/12/31 14:08:2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今日下發文件《關于貫徹落實寧金管規〔2014〕2號文件的通知》稱,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今日下發文件《關于貫徹落實寧金管規〔2014〕2號文件的通知》稱,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配偶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新規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以下是文件全文:
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中心各處室、分中心:
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寧金管規〔2014〕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行為,現將提取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繳存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產權住房的職工,在本市行政轄區以外購房,其購房所在地不是職工(配偶)工作地或戶籍地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二)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其配偶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二、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簡化辦理手續,支持無本市產權住房的繳存職工租房自住
(一)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房屋租金,取消其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的規定;
(二)增加辦理時間,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辦理。
三、加強提取風險防范,建立對違規提取人員登記制度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職工違規提取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對職工進行批評教育;
(二)違規提取職工的個人信息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不良信息庫”,同時記入相關征信系統;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違規騙提套取行為將按照《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提取審核管理,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方式
對較大金額(10萬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費類及異地購買、建修住房等提取,由歸集業務承辦銀行初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終審。經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終審的提取申請,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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