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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監測管理規定》出臺
2014/3/18 17:45:5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轉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監測管理規定》出臺本報訊 記者王鈺報道 12月20日,國家林業局印發《轉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監測管理規定》。《規定》提出,轉基因林木自被批準中間試驗之日起即成為安全監測對象,監測周期一般為2-3年。《規定》指出,轉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監測適用于我國境內的所有轉基因林木的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商品化生產,目的是對轉基因林木的表現、性質和效應進行跟蹤監測,為安全性評價提供依據。監測的內容包括外源基因對受體植物非目標性狀變異的影響;基因漂移及其生態效應;轉基因林木的遺傳穩定性,對人類和動物健康的影響,對非靶生物的影響和非靶效應,對生態過程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以及靶標生物的抗性風險等。
《規定》明確,監測工作由國家林業局組織實施,國家林業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單位承擔監測任務。監測任務承擔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門的技術人員、進行監測所需的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開展生物安全研究的基礎和能力。
根據《規定》,在監測過程中,監測任務承擔單位一旦發現被監測對象存在安全問題,應及時報告國家林業局。監測任務承擔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監測報告,并于監測期限到期2個月內提交監測總報告。
按照《規定》,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對被監測方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在監測過程中出現不嚴格執行實施方案、違規使用監測數據、發生泄密、弄虛作假等行為,國家林業局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終止監測任務、通報批評和追償經費等處理。
《規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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