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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案投資者索賠進行中
2009/12/1 19:39:32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五糧液案投資者索賠進行中索賠規模難成第一
11月30日,宋一欣律師召集了上海11位五糧液的個人股東,部分股東當天就簽訂了委托協議書。據記者從現場了解的情況,這些人在五糧液股票上虧損最少的有1萬多元,其中有4-5個股東虧損的金額在20萬元-30萬元之間,總的索賠額大約100萬元出頭。
“我是今年7月買了五糧液股票,成本價在24元左右,但沒想到9月份公司遭到證監會的調查。”一吳姓女士在現場對記者表示,“當時是覺得五糧液這家公司質地不錯,9月9日公司發布被調查公告的時候沒有停牌,但9月23日停牌,我們就被嚇到了,復牌后很快就拋掉了,因為當時買入量比較大,所以虧得也比較多。”記者看了一下交易記錄,吳女士虧損的金額超過30萬元。
還有一部分個人股東是2007年11月買入的,成本價高達40多元,經歷了2008年的暴跌,虧損50%多,“我們認為五糧液是一家好公司,盡管買入后股價跌很多,我們還是想一直捂著,但沒想到公司會‘虛假陳述’,震驚之下,基本拋在了最低點。”李女士如此對記者表示,她索賠的金額是20多萬元。
宋一欣對記者表示,其代理的股東范圍框定在2006年8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間持有五糧液股票的投資者,從10月15日開始向全國投資者征集訴訟委托代理之后,已收到200多份委托代理,但剔除部分不合要求的委托代理,粗略統計,即使對五糧液進行起訴,整個訴訟索賠的金額可能很難超過東方電子或銀廣夏案,當時東方電子案的獲賠金額超過4億元。
機構起訴勝算不大
對于機構投資者,盡管近期有市場人士表示,如果基金等機構不起訴五糧液,基民也可以起訴,但宋一欣律師表達了不同的看法,股民起訴主要遵循《證券法》,法律上存在一種委托關系,而基民則遵循《信托法》,存在信托關系;股民起訴上市公司,獲賠金額歸自己,而基民起訴上市公司,獲賠金額則劃入基金的資金池;股東的起訴是一種私益權訴訟,而基民則是公益權訴訟。“不同于個人投資者,基金券商等機構由于是專業投資者,雖然擁有起訴權,卻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他們必須自己證明對投資行為進行盡職調查了。”宋一欣表示,此前東方電子案中,廣州風險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起訴后被駁回;在銀廣夏案中,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起訴后仍被判敗訴。由此來看,機構投資者即使起訴,勝訴的可能性也比較小。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cidr@chinaid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