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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印發《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
2020/12/9 12:01:14 來源:經濟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為加強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管理,指導和規范信息披露工作,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為加強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管理,指導和規范信息披露工作,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等有關規定,近日,國家能源局制訂并印發了《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
國家能源局官網截圖
據了解,《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明確信息披露原則和方式。明確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市場競爭所需信息應當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主體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電力交易機構總體負責市場信息披露實施,設立信息披露平臺,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
(二)明確信息披露內容。按照信息公開范圍,將電力現貨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請披露信息四類。對市場運營機構、各類市場成員分類列出需要披露的信息內容,覆蓋了市場主體準入、退出、報價、結算等現貨市場交易全環節、全流程。考慮市場建設不斷深化,允許市場成員申請擴增信息。
(三)強調信息保密與封存。要求市場成員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規范工作人員言論和行為,定期開展保密培訓等。市場運營機構按照要求建立市場干預記錄管理機制,對關鍵信息記錄留存,強化電力市場運營監測,保證市場干預行為的公平性。
(四)強化監督管理。明確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市場成員相關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組織專業機構對信息披露總體情況進行評價并公布。對于市場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異議或疑問,提出解決流程和解決方式;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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