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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協會規范債務融資工具發行 嚴禁發行人“自融”
2020/11/22 11:36:17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11月1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嚴禁發行人“自融”。發行人不得直接認購,或者實際由發行人出資,但通過關聯機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11月1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嚴禁發行人“自融”。發行人不得直接認購,或者實際由發行人出資,但通過關聯機構、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認購資產支持票據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情況除外。
通知要求,加強“關聯方”認購披露。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以下統稱“關聯方”)以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或發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關聯方通過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認購的,應進行信息披露。
《通知》明確,為保障簿記建檔發行業務規范性,發行人及簿記管理人應在發行文件中明確約定簿記建檔的截止時間,并精準至分鐘。發行人及簿記管理人應嚴格按照披露的約定時間開展發行工作,不得提前結束簿記建檔,不得超過約定的截止時間接收申購要約。對于預計可能延長簿記時間的,發行人及簿記管理人應在發行文件中就相關事項進行披露。
另外,相關關聯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內部制度文件履行關聯交易相關內部或外部決策程序(如有),并確保相關債務融資工具認購行為獨立客觀公允、程序依法合規,不得接受發行人任何委托或指令從事操縱發行價格、不正當利益輸送或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通知強調,進一步加強自律管理和處分。協會將對相關機構開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業務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檢查,通過現場、非現場調查等方式訪談從業人員或調閱查看相關存檔文件和資料,檢查協會自律規則的執行情況,相關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另外,在發行規范要求方面,通知提出,各承銷機構應高度重視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銷售業務,提高業務戰略定位,加大資源投入力度,進一步增強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銷售業務專門機構及團隊人員配置,完善內部考核激勵體系。強化總行(部)與分支機構、前中后臺部門的機制聯動,切實做好債務融資工具承攬、承做、發行、銷售和投資等業務銜接和風險隔離,提高發行銷售服務質量和規范化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對過渡期進行了安排,2020年12月1日之前公告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無須強制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 1、3項要求進行信息披露。2021年2月1日之前公告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無須強制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第2項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但發行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關聯方通過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認購的,應進行信息披露。
下一步,交易商協會將不斷優化完善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則體系,加強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自律管理,引導市場機構誠信自律、合規展業,持續提升債務融資工具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記者 鐘源)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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