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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辦法征求意見
2020/9/24 13:36:17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證監會對《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暫行辦法》全稱擬調整為《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辦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證監會對《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暫行辦法》全稱擬調整為《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辦法》,于9月18日發布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四十九條,主要修訂以下內容:一是根據新《證券法》規定,取消證券評級業務行政許可,改為備案管理;二是鼓勵優質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三是完善證券評級業務規則;四是增加獨立性要求并專章規定;五是明確信息披露要求并專章規定;六是強化自律管理職能;七是增加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八是提高證券評級業務違法違規成本。
具體來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備案要求,規定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明確了備案的業務范圍、首次備案應當報送的材料、重大事項變更備案的適用情形和時限。
征求意見稿對評級業務的資質提出要求。立足標準不降低,征求意見稿規定,評級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運行良好,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數據庫和技術系統。鼓勵實收資本與凈資產達到一定數額、評級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高級管理人員達到一定要求的優質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此外,還完善評級業務規則。明確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業務制度,新增委托協議簽訂、項目組管理、盡職調查、三級審核、評級調整、評級質量控制、終止或撤銷評級等規定。
此外,還增加獨立性要求并專章規定。要求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充分評估風險的基礎上,獨立得出評級結果,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評級機構應當建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負責監督并向董事會、監管機構報告。要求將評級委托方納入利害關系范圍和回避范圍。
征求意見稿增加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結合多年來的監管實踐,要求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評級業務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明確了對于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可采取的行政監管措施,應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新《證券法》、《聯合規章》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王君暉)
轉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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