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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入口”開放 經銷商或面臨洗牌
2016/1/17 8:39:1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在施行了近12年之后,《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終于進入了修訂的“最后一公里”。日前,商務部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可以說《辦法》的修訂已經進在施行了近12年之后,《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終于進入了修訂的“最后一公里”。
日前,商務部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可以說《辦法》的修訂已經進行到了最后的階段,按照常規的流程,一般從公開征求意見到正式發布的周期應該是在半年左右。”一直參與《辦法》修訂的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羅磊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這意味著,如果一切順利,預計今年年中修訂后的《辦法》就會正式落地。從當前的征求意見稿來看,《辦法》已經在名稱中去掉了“品牌”二字,并由此衍生出修訂細則中最大的變化之一——經銷商定義的改變。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將使得汽車銷售“入口”開放,而原本的汽車流通秩序和格局,也會就此發生變化。
最后階段
繼2014年12月商務部向發改委、工信部等8個政府部門,以及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等5個協會下發函件,要求對當時的《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后,時隔一年多時間,《辦法》的修訂終于走到了下一個環節,即公開征求意見。
1月6日,商務部在官網上發文稱:“為規范汽車銷售行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我部起草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而且,在《辦法》的第三十八條中寫明:“本辦法自2016年?菖月?菖日起施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商務部的意思已經很明確了,修訂后的《辦法》會在今年發布并施行。雖然《辦法》的修訂一直爭議不斷,但總算是千呼萬喚始出來。從流程上來看,在公開征求意見之后,會進行整理,再征求部門意見,也就是所謂的部門會簽,之后就可以正式發布。”羅磊告訴記者,以半年的常規周期來看,《辦法》預計將在7月前后正式發布。
事實上,早在2014年11月,相關人士就曾透露,《辦法》的修訂細則已經基本確定,預計當年12月就會公示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最大的變化之一就是名稱中不再有“品牌”二字。然而,商務部卻在2014年最后兩周再度向政府部門和行業協會征求意見。此后一年,再無相關消息公布。據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有形市場分會副理事長蘇暉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這一方面是因為2015年中國汽車整體形勢不甚樂觀,重點在于市場穩定;另一方面則是因為《辦法》在修訂過程中依然爭議不斷,以至《辦法》的修訂遲遲不能進入“最后階段”。
“《辦法》的修訂是大家盼望已久的,也會對未來的汽車流通行業發展起到積極作用。但不得不說,新《辦法》姍姍來遲,如果在2014年或2015年發布,效果應該會更明顯一些。”一直呼吁《辦法》盡快修訂,重建汽車廠、商關系的龐大集團前董事、總經理李金勇不無遺憾地表示。
“入口”開放
自2005年開始實施以來,《辦法》一直備受爭議,甚至被認為是導致汽車業壟斷以及廠、商關系不斷惡化的主要源頭之一。在過去的十多年里,由于經銷商以及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等組織的多次“上書”,《辦法》多次傳出將被修訂的消息,卻大部分中途“流產”。直到2014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停止實施汽車總經銷商和汽車品牌授權經銷商備案工作的公告》之后,《辦法》才從實質上被修改。也正是在此之后,商務部多次召集汽車廠家、經銷商、汽車組織協會和業界專家召開會議征集修訂意見,并最終形成了當前的《辦法》。
作為最明顯也最重要的改變之一,《辦法》在名稱中去掉了“品牌”二字,不僅如此,原本貫穿《辦法》始終的“品牌”在征求意見稿中已經“難得一見”,而這一點在細則中則進一步體現。
現行《辦法》的第三條定義:汽車品牌經銷商是指經汽車供應商授權、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的企業。而在修訂后的《辦法》中,第五條則對此重新定義: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供應商直接向消費者銷售汽車的,視為經銷商。
“從汽車銷售的角度來看,過去《辦法》所限定的范圍比較窄,是專門針對授權經銷商的,而修訂后的范圍更廣泛,經過汽車供應商授權與非授權的經營者均在經銷商范圍內。而且,原本的《辦法》突出強調品牌,規定經銷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修訂之后這個‘入口’就打開了。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不僅可以銷售非授權品牌汽車,同時也可以經營多個品牌。但新的《辦法》也規定了經銷商在銷售非授權汽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特別提示和提醒,并明確告知消費者責任主體。”羅磊分析稱。
這意味著,此前未獲供應商授權而是從各品牌的授權經銷商處進貨并進行銷售的汽車超市經營者,以及未獲得授權直接從海外取得汽車資源進行銷售的平行進口車經營者,將徹底告別“灰色地帶”,成為《辦法》認可的合法汽車經銷商。
后續之爭
“其實像汽車超市、平行進口車等不在授權體系內的汽車銷售形式一直都存在,這是市場法則決定的,禁也禁不了。尤其是在國家工商總局取消備案制度之后,各大經銷商集團也都開始嘗試這兩種盈利率更高的銷售形式,只是修訂中的《辦法》一直沒有發布,這些行為較為低調。但在銷售‘入口’放開之后,這些將成為與授權銷售平等的銷售形式,以后會越來越多地被經銷商所采用。”一家北京經銷商坦言,這樣一來,原本屬于汽車廠家的部分利潤會轉移到經銷商層面,但在生存困境日益嚴峻的背景下,經銷商也沒有更好的選擇。
不過,一位不愿具名的汽車廠家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廠家對修訂后的《辦法》還在研究學習中,至于“入口”的開放,短期來看的確是對經銷商有利,但從長遠發展上來看,多品牌經營是否適合還要看經銷商自身的情況。
在李金勇看來,汽車超市、平行進口車經銷商等肯定會越來越多,這是《辦法》修訂后的市場反饋之一。而從汽車廠、商關系層面來看,修訂之后的《辦法》對汽車供應商的約束更多了,包括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不得規定汽車銷售數量等。這些都對經銷商有利,也能減少汽車廠、商之間的矛盾,推動二者之間的關系重塑,對汽車產業未來的健康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修訂后的《辦法》卻前瞻性不足。
“前瞻性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違章情況的威懾不足,最高罰款僅為3萬元;二是退出機制不明確,只對經銷商不再經營供應商產品以及被解除授權的情況有所說明,但在未來三五年內,汽車廠家也就是供應商會發生很多兼并重組,在這種情況下對經銷商如何賠償并沒有提及。”李金勇表示。
由此看來,本次修訂后的《辦法》在發布后仍可能繼續受到質疑。
商務部研究院相關人士則認為,汽車產業的整體升級必然會經歷供應商的兼并重組以及經銷商的洗牌,而充分的市場競爭則是推動升級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汽車產業的升級過程中,《辦法》的修訂只是其中一步。作為國際化程度較深的產業之一,汽車業目前正在迎合國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訴求,讓市場發揮最大的作用。《辦法》修訂的最終目的并不是為了重塑汽車廠、商關系,而是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更重要的是,汽車銷售“入口”的開放將引入更充分而有序的市場競爭,促進產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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