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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求煤炭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意見
2015/12/2 8:35:1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山西省政府網站于11月28日發布了《關于征求 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提出,為進一步規范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行山西省政府網站于11月28日發布了《關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提出,為進一步規范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優化煤炭資源配置,可在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出讓、轉讓煤炭資源探礦權和煤炭資源采礦權。
煤炭資源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范圍內,勘查煤炭資源及其共伴生資源的權利。
煤炭資源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內,開采煤炭資源及其共伴生資源和獲得所采出的煤炭及其共伴生資源礦產品的權利。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公布的煤炭資源年度出讓總量、國家批準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區總體規劃、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請設立的煤炭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編制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實施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實施計劃,在省級主流媒體發布出讓信息。未納入煤炭資源礦業權出讓年度實施計劃的,不得進行出讓。
新立出讓的煤炭資源采礦權,開采規模最小應達到120萬噸/年、服務年限最短不低于50年、勘查程度為勘探。
邊角零量煤炭資源可以擴大礦業權范圍出讓。邊角零量資源是指勘查程度達到詳查以上、不具備上款規定的新立出讓條件,且能夠利用現有采礦權生產系統開采的毗鄰區資源。
煤炭資源礦業權轉讓,應當符合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資源采礦權不得轉讓:采礦權部分轉讓的;被納入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采礦權向非整合主體轉讓的;按國家產業政策屬于關閉礦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屬于禁止開采區域的;采礦權抵押備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采礦權處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稅務、檢察機關等通知立案查封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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