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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紅包征稅或正式啟動實施 企業稱影響較大
2015/8/23 8:32:4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發網絡紅包要納稅?”近日,一則消息牽動了全國人的心。據媒體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發出通知,將對企業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進行偶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于此消息,《“發網絡紅包要納稅?”近日,一則消息牽動了全國人的心。據媒體報道,國家稅務總局已經發出通知,將對企業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進行偶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于此消息,《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了騰訊相關負責人,其表示“不予置評”。
先繳稅款 再提上訴
據了解,7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已發出《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 [2015]409號)(以下簡稱《通知》),目前該通知已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等單位。這意味著,網絡紅包征稅一事將正式啟動實施。
該《通知》首先對網絡紅包進行定義,為“企業為廣告、宣傳以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而通過網絡隨機向個人派發紅包”。《通知》中明確了三點: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紅包不征稅;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通知》是稅務總局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各個地方稅務局可以按照此規范文件進行稅務的征收。之前,各地稅務局是根據自己的稅務理解,如果執法水平比較高,能解釋網絡紅包為偶然所得;而有的地方拿不定主意,不好確定。而《通知》是稅務總局給網絡紅包做的定義,來指導各地稅務局征收稅務。
不僅如此,雖然此次僅是在內部下發《通知》,但是征收網絡紅包的偶然個人所得稅似乎已經是塵埃落定。施正文稱,即便有企業對《通知》有異議,也須先繳納稅款,然后提出復議或者上訴。作為規范性文件,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從目前的法律解釋推出來,就有必要進行征稅。
企業:影響較大
據記者了解,雖然規范性文件今年7月末才出臺,但是向網絡紅包征收偶然個人所得稅在部分地區已經實施。據了解,今年4月份,江蘇東臺一家公司參加某電視臺的綜藝節目,為了增加宣傳而在現場發放了300萬元的微信紅包。回到東臺后,該企業向地稅部門繳納了7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不過,據媒體報道,東臺征收的75萬元個人所得稅是公司的人主動來申報的。由于目前社會上對“微信紅包”個人所得稅存在一定認識誤差,派發紅包的企業也缺少納稅意識,部分地區如安徽等還沒有向網絡紅包征稅。
不過,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聯網企業內部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發紅包的平臺支付寶和騰訊早已開始征收,稅務比例在20%左右,“在今年過年時,騰訊有65億元的紅包,其中有5億元是現金紅包,稅務就有1億元”,而支付寶也已經在企業希望通過支付寶平臺發放紅包時說明了繳稅金額。
不過,為了規避稅務,現金紅包的發放已經少之又少。上述人士解釋,企業發送紅包的主要目的主要是為了讓消費者在平臺上重復消費,而發放現金紅包,既要繳稅,消費者對于發放平臺的使用率也不會很高,因此目前的網絡紅包還是以非現金紅包為主。
不過,受到此次下發的《通知》的波及,未來現金紅包繳稅勢在必行,毫無商量的余地,這讓部分企業感到慌亂。“這個問題太復雜了,很多企業在找稅務總局,因為影響還挺大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企業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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