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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八成住宅及商業配套停車位將放開指導價
2015/8/1 8:33:5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昨日,廣州市停車場協會就住宅和商業停車費將實施市場化專門召開媒體發布會,并指出廣州的住宅及商業配套泊位將有79%的停車泊位由市場來調節。同時公布了該協會近兩年昨日,廣州市停車場協會就住宅和商業停車費將實施市場化專門召開媒體發布會,并指出廣州的住宅及商業配套泊位將有79%的停車泊位由市場來調節。同時公布了該協會近兩年對200家住宅和20家商業停車場的調查數據,并稱由于目前廣州絕大多數小區已進行市場化收費,短期內廣州不會因為政府有關部門聲明價格放開而引起巨大震蕩。
主要針對住宅及商業配套泊位
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據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常務副會長潘國璠介紹,目前,廣州市在冊的規范的停車泊位約66萬個,住宅及商業配套泊位相加約占全市總體泊位的79%。“此次放開由市場來調節的停車位主要針對這79%的停車泊位。另外14萬個停車泊位,主要是路內、公立醫院、學校、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停車場,這部分仍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潘國璠解釋。
事實上,早在幾年前,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就多次在公開場合提出,按照《物權法》的原則,自主產權車位的出租價格也應該是放開的。但由于2002年版定價目錄的制約(當年《物權法》還沒有出臺),政府一直對它的出租價格實行管控,實施政府指導價。而現在“新版定價”公布,是對之前自主產權停車泊位行政不當的糾正。
“黑市價”下月將變“臺面價”
潘國璠稱,之前在有政府指導價的情況下,停車泊位的產權擁有人,根據市場情況自行定價(也稱“黑市價”),這種情況長期存在。記者了解到,一直以來,雖然有車主對“黑市價”一直存在深惡痛絕,并呼吁有關部門去查處。然而,由于《價格法》與《物權法》互相“打架”,即便有車主將“黑市價”舉報到物價部門,但住宅物管處搬出《物權法》來擋箭,最后便不了了之。
下月15日開始,住宅及商業配套泊位實施市場操作后,“這種‘黑市價’、‘臺底價’將變為正大光明的合法‘臺面價’。”潘國璠表示。如此一來,廣州會不會進入新一輪住宅停車費大漲的震蕩時期?“我覺得不會,早在2007年物權法出臺后,廣州一些住宅已經按照該法進行操作,這么多年過去,絕大多數小區已實現了市場化,因此短期內并不會因此而引起巨大震蕩。”潘國璠信心滿滿地說。
此外,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還向全行業發出倡議:嚴禁違規抬高停車收費價格,嚴禁亂收費現象。
市場調查
一個車位最貴出售90萬
廣州市停車場協會對200家住宅和20家商業停車場進行調查發現,2015年住宅停車費和去年相比,變化甚微。在100家住宅出售停車位方面,最貴的地段非越秀區莫屬。其中被稱為“天價”出售的停車位在越秀區的小北御景,價位90萬元/位。潘國璠建議,“隨著住宅停車位的放開,不排除車位越來越緊張,在這里建議,有錢的人可以考慮購買車位。”
停車月租最貴2300元
在100家住宅配建個人產權車位的月租方面,停車月租最貴的是海珠,越秀和天河的停車位出租也是相當貴。記者發現,調查的住宅區中,停車費最貴2300元,最低300元。其中2015年7月,越秀、天河、荔灣三個區的平均價格,均比政府指導價最高的一類地區室內停車場月租500元,貴了近一半。“這也說明,很多小區早就沒有按政府指導價操作,已進入市場化操作。”潘國璠說。
焦點回應
1.目前80%的住宅小區暫未成立業主委員會,能否對這些暫不具備議價能力的小區暫緩放開價格?
停車場協會:小區成立業委會,并不是放開價格的前提條件。況且,是否擁有議價能力也很難界定。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業委會并不具備議價權利,小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業主大會,業委會只是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而業主大會無法干預私人產權,僅對小公共產權領域具有議價能力,且需通過業主大會商議,按照業主過半、面積過半的“雙過半”原則處理,如果通過即可執行。
2.如果出現個別住宅小區坐地起價的情況,協會方面是否會有懲處或引導措施?
停車場協會:擁有自主產權的車位并不存在亂漲價問題。而公共停車場領域如未經過業主大會“雙過半”同意,可向建委或規劃局投訴。由于協會不是權利部門,無法對所屬會員單位實施命令,所以不會有懲罰措施,也無法監管。我們只能盡量督促和呼吁他們合法經營。不過,一旦他們涉嫌違法,必會受到法律的最終懲處。
3.目前許多小區停車位尚不能滿足本小區業主的停車需求,卻還讓外來車進來,這是否應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
停車場協會:沒錯。按物權法74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如果違反,屬違法行為。
同時,政府開放價格,并不等于完全不管。對于公共停車場與車位管理費,政府仍有督促責任。政府也要履行自己的職責,督促企業按照規范、誠信經營。同時,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要求選聘新的管理公司,以法律賦予的權利去制約物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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