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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改第四個配套文件出爐 放行跨省電力交易
2015/5/10 8:32:4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促進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是新電改的方向之一,為此,實現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市場化至關重要。5月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促進電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是新電改的方向之一,為此,實現跨省跨區電力交易的市場化至關重要。
5月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自4月20日起,跨省跨區送電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量、價格,并建立相應的價格調整機制。
這意味著,政府一方面承擔起了原本過度下放給電網公司的標準制定等職責,另一方面在更大范圍推進了電力交易的市場化,電網公司進一步往中立的交易平臺和輸送通道轉化。
“作為新電改的第四個配套文件,這個通知針對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存在的問題,有利于推進該交易市場的進一步市場化,但通知并未進一步明確交易的透明化。”中國能源網首席信息官韓曉平指出。
跨省區送電交易市場化
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出臺后,多個促進電價改革的配套文件逐一出爐。
5月8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跨省區送電價格實行市場定價,并指出此通知的出臺是為貫徹落實新電改9號文,完善電價形成機制,推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
根據通知,自4月20日起,跨省跨區送電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量、價格,并建立相應的價格調整機制;國家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新建跨省跨區送電項目業主和電價;鼓勵送受電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電量交易和價格調整機制,并以中長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確。
國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送電價格,送受電雙方可重新協商并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執行,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后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協調。
“這里面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送電和受電雙方可在市場化前提下討論價格,并可通過招標確定送電項目業主,另外,通知還明確了長期協議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韓曉平認為。
多年備受詬病
事實上,這不是政府相關部門首次嘗試將跨省跨區電力交易市場化。
早在2012年底,原國家電監會就發布過《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明確了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主體,提出要打破電網的“掛牌交易”,并通過優先清潔能源交易、調整合同等方式保證電能交易的市場化。
當時的跨省區交易大部分是電網公司確定。電網設定了電價電量,發電企業上報的電價不得高于這個“掛牌”電價,誰出價低,誰就能獲得更多的發電機會。當時就有電力人士詬病這種機制不能真正反映送受雙方的供需,資源配置效率不高,因電網壟斷包辦造成的“虛假交易”、重復收取過網費等現象也不新鮮。
電監會當時調查也發現,跨省區交易實際執行過程中交易電量難以準確與實際的電力供需情況相吻合,計劃交易價格也難以準確反映不同時段的電力價值和資源稀缺程度。部分跨省交易輸電收費環節多、綜合輸電費偏高。
不過,這個規則因為種種原因并未能改變上述問題。
去年6月底,國家能源局對外發布《電力交易秩序駐點華中監管報告》,指出在跨省區電能交易中存在省間輸電通道建設滯后,限制跨省區電能交易等問題,要建立和完善電力交易平臺,建立富余水電跨省消納補償機制。
能源局市場監管司根據華中區域電力交易秩序駐點專項監管發現,在跨省區電能交易中存在電網企業安排的部分跨區電能交易計劃與實際供需存在偏差,資源配置不合理;跨省區電能交易輸電費收取未考慮反向交易對輸電費用和網損的抵減作用,收費不合理;省間輸電通道建設滯后,限制跨省區電能交易;跨省區電能交易缺乏合理補償機制;部分交易行為不規范,價格未能反映市場主體意愿等問題。
“因為電改多年停滯,此前政府單獨針對跨省區電能交易的文件具體執行比較困難!表n曉平指出,但這次的通知作為新電改9號文的配套文件,其執行力度將遠遠大于之前。
政府找回曾經的缺位
記者注意到,在此次通知中,政府也進一步明確了自己將承擔起監審和重新核定輸電價格的職責,這也意味著電網公司進一步往中立的交易平臺和輸送通道轉化。
通知明確,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對跨省跨區送電專項輸電工程進行成本監審,并根據成本監審結果重新核定輸電價格。輸電價格調整后,同樣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調整幅度在送電方、受電方之間按照1∶1比例分攤。
此前的跨省區電能交易,主要是電網公司每年初制定并向下屬區域、省級公司下達年度跨區電能交易指導計劃,要求納入各省市電力電量平衡安排,并由各省電網企業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售電合同,這種指導性計劃被指變成了“剛性計劃”,但“剛性計劃”往往與實際需求并不相符。而本應作為一個中立的交易平臺和輸送通道的電網,前面掌握著發電廠的發電計劃,后面掌握著用電端的需求調配,使得電力買家和賣家無法真正見面和議價,也阻礙了真正的電力市場機制的形成。
另外,之前電力行業之所以被人詬病,很大原因是政府錯位、失位和缺位現象比較嚴重,例如,對電力規劃編制、電力普遍服務、標準制定以及運行調度等本應由政府承擔的職責,政府過度下放給電網企業;而對電源投資建設、電源運行管理、售電服務等能夠由市場競爭的業務過度管制;對能夠由市場形成的發電、售電價格,政府進行嚴格控制,等等。
而從此通知可以看出,政府收回監審和核定輸電價格的職責,也是在找回此前的錯位、失位和缺位。
不過韓曉平認為,通知還應該進一步明確招標以及監審的透明化,不僅是跨省區電能交易,整個新電改都應該更加透明化,而現在這個互聯網+的時代,透明化從技術上很容易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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