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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安法修訂草案二審: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識
2014/12/24 16:04:1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此頁面是否是列表頁或首頁?未找到合適正文內容。12月22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二審稿增加了關于食品貯存和運輸、食用農產品市場流通、轉基因食品標識等方面內容。二審稿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
食品安全法
修訂草案有何變化?
【貯存運輸】
增加規定,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轉基因食品標識】
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設備等物品,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農藥使用】
增加規定,國家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
【媒體責任】
刪去一審稿中有關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保健食品】
可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以及用量,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的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在上市銷售時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用農產品】
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的公布和食用農產品的市場流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法律責任】
對明知從事違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將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加重對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增加規定拘留的處罰。增加規定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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