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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業申報高新必須具有核心知識產權
2009/11/24 22:14:5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通信企業申報高新必須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科技部、財政部聯合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八大高新技術領域企業將享受稅收優惠。國家重點支持的八大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對此,業內專家表示該辦法旨在明確企業所得稅“兩稅合并”后,獲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具體門檻。該專家進一步指出,盡管該辦法日前才出臺,但實施時間確定為2008年1月1日,這意味著根據該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從今年1月1日起計算。
隨著今年起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成為了稅務界關注的焦點,新的所得稅法下,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似乎成為了稅收籌劃的唯一空間,如果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不僅關系到原來老的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能否繼續延續的問題,同時一些新設公司要獲得該優惠政策必須關注新的認定管理辦法。
根據新辦法規定,通信企業要想位列高新必須同時滿足五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并購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發人員暫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等一系列要求。
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天永對記者表示,新辦法出臺后對于申報高技術企業的通信企業而言首要條件是突出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沒有知識產權便做不了高新。
另悉,該辦法實施后,舊的兩個認定辦法——1996年發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18號)和2000年發布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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