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假買假”索賠是否受支持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2025/3/10 17:49:46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食品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針對實踐中爭食品藥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針對實踐中爭議的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瑕疵認定、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知假買假”索賠等社會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當日,最高法還同步發布了4件典型案例。
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是否受支持是一個熱點問題。實際上,“知假買假”并不是法律概念,在食品藥品領域是指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是假藥劣藥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
《解釋》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規范“知假買假”的規則,將支持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條件統一到“生活消費需要”這一標準之下。
——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確立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規則。《解釋》第二條充分吸收群眾來信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對食品、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消除人民群眾對不合格食品藥品再次流入市場的擔心。
——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
實踐中對代購人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存在不同認識。《解釋》第三條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對不同性質的代購行為規定了不同責任。人民群眾之間偶發、互助性質的代購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代購為業的代購人屬于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明確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解釋》第五條規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污染食品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規定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規則。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對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應標未標、故意錯標和重大錯標均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關于故意錯標的規定主要針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在食品標簽、說明書上故意錯標的內容通常都是對消費者身體健康或者維權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例如生產者名稱、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目的是誤導消費者。因此,只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故意錯標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標示的內容,就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據介紹,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影響食品安全。是否影響食品安全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作實質性判斷。二是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解釋》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原則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是否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如果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明知存在瑕疵,則不構成誤導;如果購買者不明知,則以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作為判斷標準。
——規定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解釋》第九條規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本條還規定,購買者如果錯誤起訴“退一賠十”,訴訟中有權依法變更為要求“退一賠三”。因變更后的主張未超出原訴訟請求范圍,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購買者必須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變更主張,避免增加維權成本、造成程序空轉。
——規制惡意索賠。《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第十二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三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懲治違法索賠。對于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還將與行政主管部門就加強民事審判與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進行協商,完善合作機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格局。(魏哲哲)
轉自:人民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