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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優化營商環境6城先試
2022/2/25 15:08:5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改革無止境,營商環境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改革無止境,營商環境沒有最好,只有更好。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意見》共提出了10個方面、百余項改革舉措,堅持把創新行政管理和服務方式作為重中之重,著力打造制度創新的高地。
6城先行先試為全國推廣“育良種”
9月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要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市場主體數量較多的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此次《意見》的出臺,正是對這一決策部署的落地實踐。
“試點是我國改革創新的高地,允許一部分地區在突破現有體制機制框架下進行創新探索,對加快制度創新、優化營商環境有著重要意義。選取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作為改革突破口,令其先行先試,將進一步推動我國‘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我國在全球的地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研究員馬淑萍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表示。
之所以選取這6個城市作為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一方面是其產業體系完備、市場主體規模較大,同時具有較好的改革基礎,已經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另一方面是其涵蓋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也兼顧了東西部地區,各有優勢和特點。在這6個城市開展創新試點示范效應較強,對全國其他地方輻射帶動作用大。
此次《意見》提出的改革試點舉措主要包括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優化外商投資和國際人才服務管理;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流程監管機制;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涉企服務等。
“這些改革舉措的共同特點是精準務實,針對性和普惠性較強,直接回應市場主體期盼、直接服務產業發展、直接助力經濟民生。”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職能轉變辦公室主任、國務院審改辦協調局局長盧向東在11月19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探索可復制可推廣經驗是此次創新試點工作的基本要求,開展試點不是為了“栽盆景”,而是要多育良種、移植全國,促進我國營商環境不斷邁向更高水平。在具體實施中,將把握好改革的時序、節奏和步驟,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優化營商環境要加快形成“四個一”
形成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須久久為功。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司長楊潔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表示,優化營商環境要加快形成“四個一”,即一套完整規范的法規體系,一套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一批各具特色的標桿城市,一批競爭力強的市場主體。
其中,在形成一套完整規范的法規體系方面,要持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貫徹落實,進一步細化、實化條例中的原則性規定,加快疏通與條例要求對應的法規政策文件,不斷優化營商環境“1+N”的法規體系。
在構建和完善一套科學有效的評價體系方面,要持續完善市場主體和社會公共滿意度主導下的中國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及時梳理總結和復制推廣各地區、各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好經驗、好做法。做好中國營商環境報告編寫工作,推動全國范圍對標先進,互學互鑒,促進營商環境不斷地改善。
在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標桿城市方面,要鼓勵各地區聚焦市場主體期待,探索更多原創性、差異化的改革舉措。加強跨區域、跨行業的協同,持續放寬市場準入門檻,加強公平公正監管,更大力度推動政務服務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廣泛推行惠企政策精準推送,提升政策的兌現率。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意見》中,由國家發改委牽頭或者參與的事項有18項,涉及投資審批、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都是需要大力協調的改革事項。
楊潔表示,下一步將通過“三個突出、三個著力”讓改革盡快落地。
一是突出利企便民,著力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在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將與有關部門一起,鼓勵和支持試點城市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推動投資審批制度改革與用地、環評、節能、報建等領域改革銜接,強化審批數據共享,持續提升投資建設便利度。
二是突出公平高效,著力深化招投標領域改革創新。在招投標領域改革創新方面,將鼓勵和支持試點城市,深化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實現從下載招標文件、提交投標文件、開標、評標,到異議澄清補正、合同簽訂、文件歸檔的全流程網上辦理。建立健全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以更加陽光透明、規范高效的招投標制度規則和標準,為內外資企業營造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是突出權益保護,著力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在信用修復方面,將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針對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建立破產信息共享機制,探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賦予符合條件的破產企業參與招投標、融資、開具保函等資格。同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立法進程,將信用修復等方面的有效做法納入法治軌道,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記者 胡畔
轉自: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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