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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鼓勵各部門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
2021/11/27 9:09:5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促進光伏發電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11月26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光伏發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優化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促進光伏發電行業持續高質量發展。
《辦法》明確,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可視國家要求,分為保障性并網規模和市場化并網規模。各地分批確定保障性并網項目或者市場化并網項目的,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未納入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電網公司不予辦理電網接入手續。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取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電站項目儲備。
《辦法》明確,保障性并網項目鼓勵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優選確定,并由電網企業保障并網。市場化并網項目按照國家和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并網條件。
《辦法》要求,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
在項目管理上,《辦法》提出,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項目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的電力送出條件和消納市場。對于各類存量項目應在規定時限內建成投產,對于超出備案有效期而長期不建的項目,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清理,對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廢止。
在電網接入管理上,《辦法》提出,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發電企業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發電企業建設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可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在電網接入管理上,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光伏電站項目接網審核和服務程序。鼓勵電網企業推廣“新能源云”平臺,服務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
電網企業應提高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電力送出工程與光伏電站項目同步建設,同時投運。確保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保障性并網和市場化并網項目“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條件。
在運行監測與市場監督上,《辦法》還明確,國家能源局適時組織或者委托行業協會、有資質的咨詢機構等,根據相關技術規定對通過竣工驗收并投產運行1年以上的重點光伏電站項目以及試點、示范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價,作為完善行業政策、規范和標準的重要依據。項目單位應按照評價報告對項目設施和運行管理進行必要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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