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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推行林長制筑牢法治根基
2021/5/7 10:46:14 來源:中國環境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全面推行林長制,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制度創新,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和特色機制。2020年《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全面推行林長制,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制度創新,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和特色機制。2020年《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就曾提出“推行林長制”。
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系統部署全面推行林長制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標志著我國已基本完成林長制改革的頂層設計,邁入實質性實施階段。
《森林法》《草原法》亟待修改
林長制改革以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系統治理為理念,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以形成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為內容。因此,林長制不僅以由地方各級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擔任各級林(草)長為特色與抓手,更是森林草原資源管理體制的全面革新。
實現這一改革目標,必須通過專門立法系統規定林長制的組織機構、權責體系、監督考核、法律責任等基礎制度,為林長制的全面實施筑牢法治根基、夯實制度基礎。
《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提出“全面落實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法規”。但現行《草原法》尚未規定林(草)長制度,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雖在總則第4條第2款規定了“建立林長制”,但在規范性質上屬于授權性規范,這兩部法律的修訂均早于《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已與《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提出的全面推行林長制的理念與總體要求不相適應,亟待修改。
首先,《森林法》《草原法》應當及時將全面建立林長制規定為義務性規范,使之成為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
其次,更新林草資源監督管理體制的規定,妥善處理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保護發展森林草原資源的主體責任與各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的關系。
最后,在發展規劃、資源保護、監督檢查等實體制度方面也要引入林長制的相關內容。
推進林長制立法的幾個要點
應該指出,制定專門的國家層面立法尤有必要。部分試點地區人民代表大會頒布地方性法規推行林長制,比如安徽省安慶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通過《安慶市實施林長制條例》,2019年黃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黃山市林長制規定》,安徽省也于近日公布《安徽省林長制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由此可見,為全面貫徹《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各地會密集地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為林長制進行專門地方立法。這些地方立法對地方制度改革與實踐探索起到了很大的規范與促進作用,但由缺乏統一的上位法作為依據,仍存較大的完善空間。
從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高度推進林長制,需要防止短期效應、構建長效機制,這亟待國家進行專門的林長制立法,這樣一部全國性立法應當規定以下一些要點。
一是統一規定林長制的適用范圍,對《關于全面推行林長制的意見》確定的“區域、資源特點和自然生態系統完整性”考量因素進行具體化規定,并做好與相關法律規定的自然資源管理體制的協調、銜接工作,避免在管理對象上出現交叉、重疊與缺位。
二是體系化規定林長制的管理體制,明確省、市、縣、鄉、村五級林長的設置標準、事權配置及職責任務。
三是規定林長制的基本制度體系,包括林長會議制度、林長信息化建設制度、監督考核制度、資金保障制度、部門協作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
四是明確規定林長制中的多元主體在未履行法定義務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以保障林長制的強制性和約束力。
制定一部統一規范林長制的專門立法十分必要。只有從現在起研究林長制的立法規律、加快立法進程,才能為實現我國提出的“確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長制”的目標提供法治保障,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
作者 劉超 系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