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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發布全國首部省域公共數據開放立法
2020/6/18 9:09:5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7日正式公開發布。該《辦法》是繼上海之后的全國第二部公共數據開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國首部省域公共數據開放立法。《浙江省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7日正式公開發布。該《辦法》是繼上海之后的全國第二部公共數據開放地方立法,也是全國首部省域公共數據開放立法。
《辦法》圍繞促進和規范公共數據開放、促進政府數字化轉型、推動數字經濟和數字社會發展、保障公共數據安全,提出浙江方案和措施。也首次明確了大數據局主管部門法定地位和相應的責任,并特別規定了專家委員會制度。
哪些數據可開放?《辦法》從技術和行為性質兩方面界定了公共數據開放的定義,以與政府信息公開等具體行政行為相區別。
同時,根據數據開放的風險程度,將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三類,并針對不同風險類別設置了有差異的開放方式。此外,《辦法》要求優先和重點開放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價值的公共數據,在確定開放重點時要廣泛聽取社會意見。
針對公眾關心的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等問題,《辦法》專設“數據安全”一章作約束,如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安全管理貫穿于公共數據采集、歸集、清洗、共享、開放、利用和銷毀的全過程,按照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并實施有針對性的公共數據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
《辦法》還明確公共數據以省市兩級平臺統一開放為原則,要求所有數據均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開放,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納入平臺統一開放的,應當事先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數據開放與安全管理職責、大數據局的主管部門地位和責任等,同時賦予了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相應的監督管理職權,并對評價考核、培訓、風險處置等作了具體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公共數據開放是一項探索性工作且涉及較多專業技術問題,為更好地推動各地的開放工作,《辦法》明確了容錯免責制度、專家委員會制度。
2018年,中央網信辦等部門將浙江確定為開展公共數據開放5個試點省市之一。2019年,“中國開放數林指數”評價中,浙江位列全國第2名,在平臺層、數據層等單項評價指標上均為第1名。
浙江省大數據局方面認為,制定辦法是確保浙江在公共數據開放領域“重要窗口”地位的重大舉措,也是解決公共數據開放領域瓶頸問題的現實需要。
目前,浙江在數據開放工作上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如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理順、數據開放范圍較小、數據開放含金量不高、部分領域數據質量有待提升、數據開放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有待強化、部門擔心數據開放產生風險后被追責等,需要通過立法的制度設計逐步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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