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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今日(4月28日)正式生效
2020/4/29 9:09:5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第一個在中國締結并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今日(4月28日)正式生效! ∵@一條約歷經20年談判后在北京締結,又第一個在中國締結并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今日(4月28日)正式生效。
這一條約歷經20年談判后在北京締結,又經8年獲得30個國家批準加入,旨在保護表演者對其錄制或未錄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以往的著作權保護國際條約偏重于對著作權進行保護,而對表演者的權利保護不夠。在視聽產品傳播日益全球化之時,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等表演者的權利,將因該條約的實行,得以被更全面保護。
據國家版權局介紹,我國將繼續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推動更多國家批準和加入《北京條約》。中國也將不斷完善著作權保護體系,進一步提升對表演者的保護水平,推動包括視聽表演在內的版權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條約加強表演者權利保護,可轉化為收入增長
《北京條約》締結的目的,是保護表演者對其錄制或未錄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該條約所稱的“表演者”,指的是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以及對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進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表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表演的其他人員。
表演者對其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作品享有四種經濟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權;對其未錄制的作品享有三種經濟權利:廣播權、向公眾傳播權、錄制權。
條約規定,表演者可以反對任何對其表演進行的將有損其聲譽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依條約給予表演者的保護期,應自表演錄制之年年終算起,至少持續到50年期滿為止。
時任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中國代表團團長柳斌杰曾解釋,在表演領域,著作權法保護范疇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是表演權,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二是表演者權,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員等)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的權利,包括對其表演現場直播、錄制、制作音像制品發行,以及通過網絡傳播的權利。
《北京條約》就是關于表演者權利保護的國際公約。
見證《北京條約》簽署的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原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介紹,《北京條約》對表演者的聲音和形象給予全面保護,主要針對錄制在“視聽錄制品”中的表演,為表演者規定了廣泛的權利,包括表明身份權、禁止歪曲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締約方可視具體情況規定的出租權、廣播和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
他認為,條約最大的亮點,是填補了視聽表演領域給予表演者全面保護的國際條約空白,平衡了創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環節的利益關系。
中國戲劇家協會秘書長崔偉告訴記者,著作權法偏向于對創作主體進行保護,主要是編劇、導演,演員的權益沒有很清楚的界定。“一個戲往往不是一個人創作,演員里也有重要演員和配角演員等,按理說都享有版權,但法律規定的不是很清楚。”他說,《北京條約》讓文藝界的法治建設覆蓋更全面。
在表演中,演員往往存在“二度創作”,在中國舞蹈家協會副秘書長夏小虎看來,這也是保護表演者權利的重要原因。對于《北京條約》的意義,他認為中國人的作品如果在國外遭到侵權,也將有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去維權,而不是邁出國門就寸步難行了。
“《北京條約》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視聽錄制品’中的權利將得到承認和充分保障,表演者的創造熱情將進一步激發,從而促進表演作品的創作和廣泛傳播。”閻曉宏說。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高銳表示,《北京條約》加強了視聽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權利,可以轉化為收入的增長,并促進為所有人帶來愉悅的視聽產業的經濟可持續性。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條約》延伸了表演者的保護范圍,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也納入其中。這對于擁有悠久歷史和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中國而言,有利于促進傳統民間表演藝術發展,挖掘、推廣我國傳統民族表演藝術。
生效之后將積極推動更多國家批準和加入條約
《北京條約》從締結到生效,歷經8年之久。根據條約生效條款,只有當30個成員國批準、加入3個月后,條約方才生效。從以往情況看,國際條約從簽署到生效大致需要6年到10年。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批準《北京條約》,我國成為繼敘利亞、博茨瓦納等國之后第五個正式批準該條約的國家。
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亞成為該條約關鍵的第30名成員,這一備受矚目的國際版權條約得以在4月28日,即今日生效。這三個月中,又有國家加入,目前批準或加入的國家達31個。
中宣部版權管理局局長于慈珂近日在國新辦發布會上介紹,《北京條約》締結后,國家版權局積極推動該條約及早生效。
7年間,國家版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多次主辦國際版權論壇,研討表演者權利保護議題,推進達成共識。同時,積極開展版權雙邊合作,就加強表演者權利保護議題進行重點交流,并會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官員會見有關國家駐華大使,推動其加快批準條約的進程。
其實,《北京條約》與我國著作權法已有很好的銜接。
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現場直播、錄音錄像、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這與《北京條約》的精神一致。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版權和法律事務室主任鄭直近日撰文評論,除了“出租權”和“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北京條約》所創設和規定的各項權利,與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為表演者設定的各項權利基本吻合。我國只需要在修法時為表演者增加“出租權”,即可滿足條約的相關要求。
近年來,我國對表演者的權利重視程度也在提升。他以央視春節晚會為例,劇組每年要在版權部門的指導下簽署上千份版權合同,其中與表演者簽訂的合同超過2/3,對每個節目的直播、錄制、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衍生品開發、音像制品發行等權利進行約定,為各類使用方式掃除版權障礙。
不過,他認為,在《北京條約》即將生效之際,廣播電視從業者更應進一步重視視聽表演的權利問題,并通過相關舉措加強管理、規避風險。
“《北京條約》是中國版權事業的里程碑,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點。”于慈珂說,中國將一如既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合作,積極推動更多的國家批準和加入《北京條約》,把表演者的權利保護落到實處。中國也將以《北京條約》的生效為契機,不斷完善著作權保護體系,進一步提升對表演者的保護水平,推動包括視聽表演在內的版權產業的高質量發展。
從《羅馬公約》到《北京條約》,歷經半世紀為表演者權利護航
《北京條約》涉及的議題,已經被討論近半世紀。
2012年6月20日—26日,156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和40多個國際組織的近千名高級別代表,參加了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辦,中國國家版權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辦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
這次外交會議在北京舉辦,主題是解決演出、形象、動作等表演權保護問題。6月26日,在會議最后一天達成共識,《北京條約》在京簽署。
這一天的到來,是近20年漫長談判的結果。
對于表演者權利的保護,其實已經有數十年歷史,但以往的保護存在著一些漏洞。
第一部保護表演者權利的國際公約,是1961年的《羅馬公約》,當時對表演進行攝錄主要是為了拍攝電影。由于擔心保護電影演員的表演者權,會妨礙對影視作品的后續利用,《羅馬公約》將表演者權主要限定為聲音。
隨著攝錄設備的普及,對表演的攝錄變得極為簡單易行,影視產業外也產生了大量“視聽錄制品”。很多國家迫切要求盡快制定新的國際條約,對利用視聽表演的行為加以規制。
條約的談判始于1993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曾在1996年和2000年兩次召開外交會議,均未有成果。
閻曉宏在《中國版權事業的里程碑——出臺始末》一文中提出,分歧主要來自發達國家,美國和歐盟對表演者權利的規制有重大立場差距。美國因其電影產業和唱片業的發達,更注重制片人和唱片制作者的權利,擔心過分保護表演者會影響電影產業的發展;而歐盟則認為應該予以表演者全面的保護,包括聲音、動作和形象。
歷經近20年談判,2012年,第三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在北京召開,終于成功締結該項國際公約,命名《北京條約》,與《新加坡條約》《伯爾尼聯盟》等知識產權體系齊名。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高銳曾評價:“中國政府對《北京條約》的締結做出了杰出貢獻。在中國成功締結該條約,也意味著全球經濟生產和文化生產的重心正在向亞洲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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